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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会计培训中心_中级会计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

录入:驻马店理臣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20
摘要: 驻马店会计培训中心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为提高中级会计考生备考效率,为考生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驻马店会计培训中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

  1.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的情形

  (1)决议无效与可撤销

  1

  (2)决议不成立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

  【注意】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记忆提示】“内容违法”则无效,“其他违法、违章”可撤销;“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则决议不成立。

  2.起诉时间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列置

  (1)原告

  ①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

  ②请求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4.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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